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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督办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21 发布者:管理员 浏览量:3409

一、凡本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必须在会后一个月内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

二、办理建议、批评、意见均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提建议、批评、意见的代表。

三、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必须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书面答复代表;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给予办理答复。

四、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或上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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