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这是新形势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性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多年来,全省县乡人大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探索工作创新,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对人大法律地位的认识还不到位,代表候选人提名把关不严、选举程序不规范,会议召开随意性大、审议不充分,监督工作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重大事项界定不清晰、决定权行使不充分,人大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形式和渠道不多,任免程序不严格、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乏力,机构、工作力量及保障难以适应需要等,与民主法治要求、党和人民期侍还有较大差距,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要从推进国家法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迸、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县乡人大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上,统一到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从国情、省情和实际出发,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动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迈上新台阶,为全面落实省委提出的“五句话”总体要求,推进“六权洽本”、推动“六大发展”,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二、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的领导、指导和联系
(一)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机制。县乡党委要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重人大法律地位,科学規范党委与人大关系,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每届党委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专题听取和研究一次人大工作。重大决策充分听取人大和人大代表意见,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党委总体工作。坚持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大工作制度、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制度及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参加党政重要会议和活动制度、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重要干部民主推荐测评制度。通过发挥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中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依法协调好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督促“一府两院”及其派出机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二)营造人大工作良好氛围。把宪法、人大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列入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培训必修课程,并完善督促考核制度。宣传部门要指导支持各类媒体办好以宣传人大制度、人大工作、人大代表为主题的专题拦目,在搞好人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程序性报道基础上,强化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课堂。
(三)强化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总结基层经验,适时研究修订我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代表法实施办法、选举实施細则等地方性法规,为推动县乡人大工作完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强上下级人大召开联系会议、邀请参与活动、列席有关会议、交流文件信息、答复请示疑问及日常工作接待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工作研究、经验总结、专题培训、组织外出学习交流及人大干部上挂下派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邀请不是省人大代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邀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每届列席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届至少组织一次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履职培训。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联系会议要邀请县级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列席,重要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要广泛开展上下联动。
三、做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一)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地方党委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贵任,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县乡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履行政治责任的重晏内容。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换届选举工作负组织责任,领导和监督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选举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决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委组织部门承担侯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代表候选人政治索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履职能力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对考察结果负责。县乡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省、市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根据人口变化情况,依法确定县、乡人大代表名额。
(二)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地方党委要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内容,依法行使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健全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坚决杜绝把人大代表职务当作荣誉职务和照顾性安排。不断优化代表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进一步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县乡人大代表中党外人士占比应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部门、统战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要广泛听取意见。组织部门要创新代表侯选人考察、审查工作,把遵纪守法情况和廉政审查关口前移,注重明查暗访和延伸考察,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能力水平。县乡人大要配合党委有关方面做好提名相关工作,推荐履职表现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对拟连任的代表候选人,要充分听取人大意见。认定代表候选人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具有多重身份的,应当按工作性质主次认定;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以各种形式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名额。
(三)认真做好选民登记。推动建立全国联网的选民登记系统,提高选民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充分考虑人户分离、 外出务工等各种复杂情况,深入摸排调查,通过公告、信函、电话、网络及上门服务、设立登记站等各种方式,努力保证选民登记不错,不漏,不重。
(四)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选举委员会应当充实代表候选人相关信息资料,釆取多种形式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全体选民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选举委员会要完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的程序,确定同一时间组织代表候选人统一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提问。
(五)依法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县乡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严格开展代表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以违法行为当选的代表,应当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当选无效的意见,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者无效的意见。
四、加强县乡人大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县级人大组织机构建设。县级人大设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和能力建设。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实行专职配备。适当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一般为15至35人。 新增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主要用于满足优化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新增人员要注重从人大及其常委会内设机构中产生。注重从乡镇人大主席中产生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党外人士占比应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专业的中青年人员比例。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比例应达到 60%以上。提名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应任满一届,并保证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能够在换届时连任。 (二)加强乡镇人大组织机构建设。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 l人,提名为县级人大代表人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明确至少1名人员协助人大主席开展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乡镇人大主席团一般由5至7人组成,确保有工农业生产一线的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职务。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主席团会议。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审议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开会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三)加强县乡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解决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编制。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编制可以单独管理;其他除兼任常委会机关职务以外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不占常委会机关编制,仍占原单位编制。把人大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纳入党委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切实推进和扩大人大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干部交流。县乡党委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年轻干部到人大任职,进一步充实县乡人大法律、经济、管理专业人才,注重从县乡人大选拔干部到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任职。
五、认真开好县乡人大会议
(一)依法合理安排会议次数和会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一般安排在第一季度,必要时可以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通常安排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内容,合理安排会期,确保程序规范、审议充分。没有选举事项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少于2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二)切实保证会议质量。健全议事规则,严格会议议程,细化审议程序。会前,会议材料要提前送达代表、组成人员; 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认真组织代表、组成人员开展检查、视察和调研,广泛收集民意。会中,保证审议时间, 引导和保障代表、组成人员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根据议题组织相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积极吸收人民群众旁听会议,接受社会监督。会后,贯彻落实好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强化代表、组成人员建议、意见的督办、落实与反馈。
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一)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完善监督议题的征集、分析、论证、调研、确定机制,确保始终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及事关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党委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协调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涉及依法应由政府决策、政府落实、人大实施监督的重大事项,避免党政联合发文,便于人大依法开展监督。
(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督促政府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监督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编制、公开和落实。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拥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要害部门的监督,加强对负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加强对煤焦、土地、 交通等重点领域和财政重大投资、土地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处处置、重大民生项目等重要方面的监督。乡镇人大要抓住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城乡改造等群众最关心事项,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乡镇政府及派出机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对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依照预算法规定,完善预决算审查监督程序与机制,依法推进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和部门预决算审查监督全覆盖,督促政府严格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审查预算草案,应当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是否适当等进行重点审查。加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审查监督力度,健全绩效问责机制,督促政府加强财政绩效管理。县乡政府要处理和运用好人大审查监督结果,确保监督收到实效。编制预算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不断提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对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预决算审查专题培训。
(四)强化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关键问题、制约事业发晨的重点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加强上下级人大联动,运用实地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方法,强化执法检查实效。
(五)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贯彻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坚持备案与审查并重、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并重,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针对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中发现的需要通过长效机制进行源头管控的突出问题,人大要及时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六) 促进监督意见落实。通过限时回复、跟踪督办、听取审议报告、效果评价、满意度测评、办理情况公示,以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查意见、执法检查意见、视察调研意见落到实处。
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一)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县乡人大要科学制定自身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规范,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民主法治建设重大措施、区域发展重大规划、教科文卫重大改革、环境保护资源利用重大举措及城乡建设、社会保障、民生工程重点项目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把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颈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凡属于人大职权范團内的、需要人民一体遵行的,县乡党委要向人大提出建议,使之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
(二)督促重大事项决定落实。人大作出的重大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跟踪监督力度。“一府两院”要将落实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情况反映在向人大所作的有关报告和提交的有关文件中。
八、认真做好人事选举任免工作
(一)規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免程序。县级党委、乡镇党委提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选时,应当及时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乡镇人大主席团通报党委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完善被推荐人选在会议选举表决前同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大反映的有关拟任人员的问题,由人大转交提请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权限调查处理,作出调查结论前,暂不提请人大审议。探索完善任前查廉、任中述廉机制,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考 试、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宪法宣誓等制度。
(二) 健全选任人员任后监督机制。貫彻落实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精神,坚持好干部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五条标准”,积极探索建立听取审议履职情况损告、专项工作评议、履职档案登记、网络监督、履职激励等任后监督新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作为党委使用和管理干部的参考。
九、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一)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建设,制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考核办法。拓宽代表联系群众方式,通过调研、视察、走访、直接联系选民、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等方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依托代表活动室、人大门户网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代表联系群众网络平台,拓展代表联系选民的时间和空间,保障代表经常性、广泛性地听取选民的意见建议。
(二)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分工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机制。建立健全“一府两院”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接待人大代表、听取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制度,特别是研究重大建设项目或重大民生举措时,要及时、深入、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代表依法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县乡人大应及时联系和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三)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明确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提高议案建议质量。健全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责任考核等机制,通过专题视察办理情况、听取审议办理情况报告、跨年度跟踪、办理质量票决式,切实提高问题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督促“一府两院”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责任制,加强与代表沟通协商。积极推进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做好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具体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与代表联系沟通的网络工作平台。建立健全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制度,扩大代表对人大工作的参与。总结代表小组活动经验,强化代表小组建设,丰富小组活动形式,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进一步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县乡人大要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按照“有标牌、有场所、有制度、有计划、有活动、有记载”的标准和要求,扎实推动代表活动阵地建设。县级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学习培 训工作,实现人大代表培训全覆盖。省、市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培训的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建立代表远程培训学习平台。对妨碍、阻挠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依法保障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县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根据各县财力状况列入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参照执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西省财致厅关于印发无固定工资收入省人大代表履职补贴意见的通知》(晋人办发〔2015〕15号),建立履职补助制度,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县乡人大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给予履职补贴。
(六)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监督相关规范,并逐步向社会公开监督事项。探索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通过定期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测评、履职目标管理考核、履职档案登记等形式,以及代表议政履职公示、代表联系卡、选民接访日等活动,引导促进代表依法履职。积极探索建立不称职代表依法退出机制。
十、加强县乡人大自身建设
(一)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县乡人大要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把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作为一切工作的基本前提。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二)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履职登记制度。履职评价体系。加强学习培训,完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体系的省市级人大网站或党政网络平台建立县级人大门户网站,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同步开设人大工作网站网页。积极运用即时通信工具开设人大公帐号。
(四)加强人大履职保障。县乡人大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努力保障县乡人大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积极帮助县乡人大改善办公条件。
本实施意见所称县,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等;所称乡,包括乡、镇等。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