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苌池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0-24 发布者:管理员 浏览量:3167

中共盂县苌池镇委员会

盂县苌池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苌池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

《苌池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盂县苌池镇委员会

苌池镇人民政府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苌池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的要求,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盂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坚持原则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要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改革范围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改革范围包括:历史沿革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村(原生产大队,现居民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

四、总体安排

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而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到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五、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8年4月15日—2018年6月15日)

1.建立工作机构。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我镇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协调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以现任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为主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和财会人员为主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对工作组中的非本集体成员要及时调整。

2.制定工作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工作机构、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措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法、明确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分类、价值评估方法、折股量化资产、股权确定标准、折股量化方式、股权设置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并报镇政府备案。

3.开展动员培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动员。解读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使改革政策进村入户、人人知晓,动员广大群众更好地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监督改革。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6月16日—2019年8月31日)

1.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主要任务: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界定,处理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核实集体资产占有量,对符合条件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登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监管平台。清产核资工作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实施程序:成立工作组,做好前期准备;清查资产,处理问题;资产评估,核实资金;界定产权,全面登记;整理数据,填制报表;健全平台,规范管理;检查验收,及时总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由省级统一制定。

资产清查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使用的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兴办企业的货币资金、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无形资产、各种债权和投资;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集体资产清查登记的基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对资源性资产的清查,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调查、确权、颁证成果,重点做好查遗补漏、全面登记工作;对集体非资源性资产的清查,重点是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证、账、表、实相符。

资产清查结果要按照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确认,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按照清产核资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并逐级上报。根据农民群众意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清查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清查问题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账有实无资产,要分别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核销、核减、处理;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账面价值与现值差异较大、群众要求重新估价的,要采取群众满意的方式方法对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债权债务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等情形,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意见大、矛盾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县、乡(镇)两级应当成立专门的审计组开展审计,确保问题清查到位、处理到位。

明确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要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确权。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镇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对农村集体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以登记簿形式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清产核资后,镇要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立集体资产监管平台,使用全省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软件。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和监管平台建设工作要在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登记簿格式由省级统一制定。

3.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明确集体资产归属的客观要求和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各村要结合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时点和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丧失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成员身份的取得,要统筹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建立、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的人口状况和集体土地农户承包情况、依法增加和减少的人员、因政策性原因迁入和迁出的人员等因素;对成员身份的保留,要兼顾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外出务工农民、服刑人员等具体情形;对成员身份的丧失,要考虑到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等情形。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成员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成员身份确认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遵循县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从实际出发,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方法,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并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要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对成员身份确认结果无异议的,上报县、乡(镇)政府登记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通过分享成员家庭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成员变动登记备案。

4.有序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实现其收益权的基本依据。这项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乡、村、组开展,要在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社区性特征,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准确划分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界限和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要按照科学确定量化资产、合理计量资产价值、明细资产折股方式、确定成员分类享有份额、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股份确权到户等程序进行。要充分尊重成员意愿,合理划分集体资产类别,科学确定折股量化资产对象。按照成员确认结果和股权或份额确定标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应当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和设置的集体股占多少份额,应当遵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股权设置办法计算股权份额或股份数量、股值,将确定量化的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建立股东清册;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制度,在县域内统一股权证书格式,并统一印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一般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基本原则管理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完善治理机制,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把成员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确保将集体收益分配到成员家庭,确保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成员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没有留集体股的地方,应当通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办法,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解决好公益开支和发展集体经济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发放福利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不得举债分配,不得举债发放福利。

5.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完成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确权的地方,要积极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要在2019年8月31日前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份登记簿,详细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及其变动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份登记簿格式由省级统一制定。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成员股份的流转,采取封闭运行的办法,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政策以及风险防范分担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

6.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具有特别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并报镇政府备案。

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县农业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组级名称为:“山西省盂县××乡(镇)××村××经济合作社”或“山西省盂县××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级为“山西省盂县××乡(镇)××村经济联合社”或“山西省盂县××乡(镇)××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乡级为“山西省盂县××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或“山西省盂县××乡(镇)股份经济联合总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借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工作要在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登记办法由省级统一制定。

严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家庭承包地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书面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性资产,具有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

在改革的基础上,镇、村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资源开发、土地营运、实体带动、服务创收、资产收益等发展模式,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资源丰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挖掘土地、山林、水面、自然和人文景观等潜力,采取集中开发或联合开发、租赁承包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城郊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房屋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物业经济等相应产业;大中型企业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企业优势,通过与企业联合等方式创办小型加工企业或仓储、运输等服务业;农业特色产业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立足当地产业,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科研院所等联合创建服务组织,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村民外出务工多、就业率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以开展承包地连片整理,发展规模经济、专业经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共建、异地发展、集聚发展、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7.引导农村产权入市交易。进一步建立健全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水平。县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完善和提升工作要在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

现阶段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都可以入市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应当入市,防止暗箱操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除国家批准的试点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不得入市交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定期检查与动态监测相结合,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实行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9月1日—2019年10月31日)

1.整理档案。镇、村要对改革全过程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报告、会议记录、图表、声像、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并做好保管工作。

2.检查验收。对完成清产核资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检查验收,镇要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3.总结报告。完成改革任务后,要向上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各村要担负起改革的历史重任,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专业兴。因此各村要建立支部书记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负总责的工作机制,组织本村精干人员,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进度要求。对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自行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积极与镇政府联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2.严肃工作纪律。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非法贪污、侵占、哄抢、私分、挪用、平调、损坏或变卖农村集体资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因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以及有关部门处理群众信访案件中发生的渎职、失职、不作为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强化督促检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纳入镇党委、镇政府督查范围和对各村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上报进度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专门督导队伍,开展督导检查,特别是组织实施阶段的每一项工作内容,都要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基层和群众的创新举措和鲜活经验,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4.确保农村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操作难度大,关系到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村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情况,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做好政策解答、信访接待、纠纷调处和司法救济等工作,搞好矛盾分类排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守住不发生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底线,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苌池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组人员名单


组     长: 韩志勇 (镇党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   韩秀山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  付建宾(镇党委副书记)

韩爱英(副镇长)

高  岩 (副镇长)

成     员: 胡慧军  (人大主席)

田 野(组织委员)

荣建明(副镇长)

杨瑞星(副镇长)

吴海军(武装部长)

孙爱文(国土所所长)

郝永旺(派出所所长)

刘晓杰(财政员)

付 瑞(财政员)

逯春莲(司法助理员)

翟计明(村级会计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高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韩中华、尹瑞燕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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