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提出的决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依法提出的的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由大会主席团交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闭会期间提出的批评、建议、意见、由镇人大根据主席团的意见转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组织办理。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由镇人大主席团配合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结。
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搅拌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答复代表的复函,应同时抄送镇人大。
政府及有关组织应本着向人民负责的精神,为办理代表的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完成,做到能够办理的要抓紧办理,办理中有一定困难的要创造条件办理,对于本级政府难于决定,需要上级支持的,要积极向上级反应,争取得到解决,对确实无法办理的要向代表讲清原因,作出解释。
镇人大主席团对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必要时进行催办和协办。在检查督促时,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注意检查办理的时限。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代表的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是否抓紧办理。是否按上述时限答复代表。凡逾期不办或未答复代表的,应责成其抓紧办理。
(2)注意检查办理的质量,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办理工作中是否尽了最大努力,态度是否认真,效果是否理想,代表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对办理不积极、态度不诚恳,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其重新办理。
(3)对代表和群主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主席团要积极出主意、想办法、主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确实难于办理的,要协助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代表的谅解。
6、在召开人大主席与政府领导成员联席会时,要把检查、研究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作为会议的一项内容,一般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下一步办理工作的意见。
7、在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时,人大主席向大会及主席团汇报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