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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24 发布者:管理员 浏览量:3269

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民意渠道,根据《代表法》有关代表联系选民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大代表与选区选民要保持密切联系,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条 代表必须对本选区选民负责,每位代表至少联系10位选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

第四条 人大代表要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群众对人大工作及人大代表本人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选区选民释疑解惑,力所能及地帮助选区选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小组应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选区应支持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 每位代表要对每次练习选民情况作出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联系选民、反映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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