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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职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24 发布者:管理员 浏览量:3188

代表履职考核制度

一、为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履职意识,真实评价代表履职情况,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代表进一步履行代表职责,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对象为镇人大代表和镇人大选举产生的县人大代表(以下统称代表)

三、考核内容:

(一)在代表大会期间,主要考核代表出席会议情况;审议各项报告情况;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二)在闭会期间,主要考核代表学习理论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情况;联系选区选民情况;参加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情况;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个人持证视察情况等。

四、考核形式:

采取走访、座谈、征求意见,结合代表小组活动开展情况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时间:

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记录在代表履职考核登记表上。

六、考核程序:

(一)对镇人大代表的考核:代表在履职考核登记表上填写个人履职小结后,交所在代表小组组长签署意见,报镇人大审批,由人大主席签署意见,并召开主席团会议进行审定,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二)对县人大代表的考核,代表在履职考核登记表上填写个人履职小结后,交所在代表小组组长签署意见,报镇人大审查并由人大主席签署意见,然后由镇人大汇总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审核后报主任会议审定。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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